時間2021-10-16 09:20:00
關于《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 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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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業務代理、執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
24.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售賣招標文件
87號令第二十四條明確,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依據。《磋商辦法》第十條指出,磋商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文件售價依據。
25.組織現場考察或召開開標前答疑會
87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組織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